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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本局局務會議,定期召開,由局長主持,副局長、主任工程司、秘書、各 課室管理中心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局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 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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