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有人或持有人應
  重新申請檢定:
  一、經修理、調整或改造者。
  二、檢定合格之有效期間屆滿者。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最長使用期限屆滿者,不得重新申請檢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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