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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經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再生能源發電 設備認定文件後,同一設置者於同一設置場址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再生能源 發電設備同意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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