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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電信總局臺灣南區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6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本局各處室應就職掌範圍,按前條規定將公務區分為極重要、重要、普 通三種,並詳列分層負責明細表簽報局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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