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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專門委員、正工程司、秘書、副工程司、視察、專員、幫工程司、科員、 工務員、助理工務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機務士、司機、文書士、 事務士,各承主管長官之命,處理業務,並各就所承辦業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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