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頭端類比電視頻道之電視調變器,相對於影像載波頻率加0.2MHz處之頻率
響應差值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影像載波頻率減0.5MHz至影像載波頻率加3.58MHz區間內應在正負15d
    B以內。
二、影像載波頻率減 0.75MHz及影像載波頻率加4MHz處應在正1dB至負4dB
    之間。
三、影像載波頻率減1.5MHz處應低於20dB以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