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時間: 中華民國064年06月05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登記完畢,應即發給登記證書於申請人。
  登記證書應記載左列各款及登記完畢字樣,並蓋用主管機關印信:
  一、登記人姓名、住、居所。
  二、登記號數。
  三、收件年、月、日及號數。
  四、船舶之標示。
  五、船籍港。
  六、登記原因及其年、月、日。
  七、登記目的。
  八、權利先後欄數。
  九、登記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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