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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引水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船長於引水人應招後或領航中,發現其體力、經驗或技術等不克勝任或 領航不當時,得基於船舶航行安全之原因,採取必要之措施,或拒絕其 領航,另行招請他人充任,並將具體事實,報告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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