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經完成籌設後,應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
,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營業後,始得對外招生:
一、申請書。
二、訓練機構組織名冊。
三、訓練機構組織章程。
四、招生簡章。
五、作業須知。
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前項第四款招生簡章應載明核准立案之主管機關及核准文號、訓練班別全
銜、班址、招生人數、訓練課程、訓練時間、參訓資格、結訓學員參加駕
駛執照測驗輔導措施、收費基準及退費規定。
第一項所列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有關文件報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
。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於許可籌設期間對外招生者,主管機關得廢
止其籌設許可。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取得遊艇或動力小
船駕駛訓練機構營業許可者,應於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依第二項規定修正
招生簡章,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二項,增訂第五項,其餘項次未修正。
二、為保障參訓民眾權益,避免部分機構因地屬偏遠或人數較少等特殊原
因,不願申請辦理測驗,致使學員完成訓練後卻無法參加駕駛執照測
驗,爰修正第二項,要求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應於其招生簡
章,說明倘訓練機構無申請測驗,應如何輔導參訓學員參加駕駛測驗(
如協調其他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將學員納入其申請測驗計畫
中)。
三、為利本次修正施行前已許可營業之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調整
其招生簡章,爰增訂第五項,賦予半年之調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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