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語領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外語領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十分且外國語科目成績滿五十分
為及格。部分科目免測者,以外國語科目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本評量測驗應測科目缺考,視為零分。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前段所指「評量總成績」與「各科目平均成績」皆係說明及格
標準,因平均成績即為評量結果,爰刪除重複。另但書缺考視為零分
及有一科零分不及格之規定移列至第三項單獨規範,避免重複。
二、將外國語科目及格成績由但書移至本文,以資明確。另但書缺考視為
零分及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
及格,移至第三項單獨規定。
三、有關原第一項及第二項缺考視為零分及有一科零分不及格之規定,統
一於他項中單獨規定,新增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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