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出版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2月03日

條文關聯

  新聞、雜誌或出版業遷移發行所而未依辦理變更登記,地方主管官署應
  以公告限期命其辦理變更發行所登記,逾期仍未辦理者,得報請行政院
  新聞局註銷其登記。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