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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負責醫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醫師資格之醫師代理。代理 期間超過四十五日者,應由被代理醫師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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