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在製造同一產品過程中使用之器械設備,其生產能量應儘可能相互配合,
以利產品之品質均一。
用於製造過程中乾燥設備之空氣,應先經清淨過濾裝置之處理,以免成品
遭致污染。
製造內服與毒劇外用藥品之設備應嚴格劃分,不得互為挪用。
藥廠應設置符合規定之秤量設備,並定期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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