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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將認證工 作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者)辦理時,應以公 開甄選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
辦理認證委託之法源依據及受託機構擇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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