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食品製造業者製造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以冷藏保存者,除具下列條件之一
者外,其保存期間不得超過十日:
一、添加亞硝酸鹽或硝酸鹽。
二、水活性零點九四以下。
三、產品平衡pH值小於四點六。
四、鹽濃度大於百分之三點五之煙燻或發酵產品。
五、其他具有得抑制肉毒桿菌之條件。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由現行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修正,並酌修文字。
三、現行第一款須冷藏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之保存,比照冷藏食品,爰予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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