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製造業者製造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以冷藏保存者,除具下列條件之一 者外,其保存期間不得超過十日: 一、添加亞硝酸鹽或硝酸鹽。 二、水活性零點九四以下。 三、產品平衡pH值小於四點六。 四、鹽濃度大於百分之三點五之煙燻或發酵產品。 五、其他具有得抑制肉毒桿菌之條件。
一、條次變更。 二、由現行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修正,並酌修文字。 三、現行第一款須冷藏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之保存,比照冷藏食品,爰予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