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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古蹟之管理維護,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建立管理維護資料檔案,彙 整後定期送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彙整內容、檔案格式及傳送期間與方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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