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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各科處理事務,意見不同時,由組、室、中心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組、 室、中心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組、室、中心意見不同時,陳由署長、 副署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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