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農民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農民退休儲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相關文件,交由第八條第一項之農會向勞保局請領;申請書與相關文件之
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農民退休儲金者,勞保局應自收到申請書
次月底前發給。
第一項農民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農民退休儲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
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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