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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幹部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上長度十二公尺以上漁船出海作業: 一、經處分收回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尚未執行完畢。 二、經撤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未滿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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