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條文關聯

犬、貓留置及隔離檢疫期間之飼養管理、醫療照護、採樣送驗、植入晶片
、注射疫苗、撲殺銷燬等安全措施或必要處置之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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