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因本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而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 險人得於給付理賠金額後,於理賠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 人之請求權。 被保險人不得擅自拋棄對第三人之求償權利或有不利於保險人行使該項權 利之行為,否則理賠金額雖已給付,保險人得請求被保險人退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