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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畜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保險人、再保險人應設立獨立會計,記載家畜保險之業務及財務狀況。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家畜保險業務及財務狀況,保險人、再保險人及其相 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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