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畜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條文關聯

保險人、再保險人應設立獨立會計,記載家畜保險之業務及財務狀況。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家畜保險業務及財務狀況,保險人、再保險人及其相
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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