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
理,並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內容及方式,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
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十二條後段有關申訴人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雇主亦對
    申訴人為適當懲戒或處理之規定,移列於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二項第一
    款第六目規定。
三、另,配合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定明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雇
    主應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內容及方式,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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