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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工會之候補理事、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者未滿之任期為限。 工會依前項規定遞補理事、監事後,仍不足工會章程所定理事、監事會議 召開之法定人數時,應就缺額部分進行補選,以補足原任者未滿之任期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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