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工會之候補理事、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者未滿之任期為限。
工會依前項規定遞補理事、監事後,仍不足工會章程所定理事、監事會議
召開之法定人數時,應就缺額部分進行補選,以補足原任者未滿之任期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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