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9日

條文關聯

  財物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包括財物之取得、保管、處分等帳務處理程序
  。
  零用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其額度及運用規則應經理事會決議,並
  交由財務人員保管。
  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在零用金項下以現金支付
  。
  財物應以工會名義登記,不得登記於他人名下,並不得挪為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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