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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分派酬勞、股息及紅利)
要保機構於應付存保公司之保險費未付清前,不得分派董(理)事、監察 人(監事)酬勞、股息及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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