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公會對下列情事,除應為適當處置外,並應報金管會備查:
一、公會之會員代表發生依法不得擔任公會負責人之情事。
二、會員入會或退會。
三、對會員違反法令、公會章程、規範或決議之處置事項。
四、會員因業務涉訟對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五、會員財務報告之審閱結果。
六、其他經金管會規定應行辦理或申報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或處理完成後十五日內,向金
管會通報;第五款之事項應於每月月底前彙報上月份完成之審閱結果。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二條主管機關之修正,爰將財政部修正為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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