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條文關聯

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客戶有下列情形應婉拒服務,並報告直接主管:
    (一)當被告知依法必須提供相關資料確認身份時,堅不提供相關資
          料。
    (二)任何個人或團體強迫或意圖強迫銀行員工不得將交易紀錄或申
          報表格建檔。
    (三)意圖說服員工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四)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五)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
    (六)堅持交易必須馬上完成,且無合理解釋。
    (七)客戶之描述與交易本身顯不吻合。
    (八)意圖提供利益於員工,以達到銀行提供服務之目的。
二、銀行兼營其他業務時,該兼營部門亦應適用與該業務有關之防制洗錢
    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如銀行兼營票券業務,該票券部門即應適
    用票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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