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商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經本會公告之外國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者。
二、對申請許可業務種類,具國際期貨業務經驗及財務結構健全者。
三、最近一年在其本國未曾受期貨有關主管機關或自律機構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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