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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各項費用補助範圍如下: 一、學費、學分費或雜費。 二、出國期間之生活費、交通費及保險費。 三、其他必要費用。 前項費用得由各機關(構)學校視預算經費狀況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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