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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領月退職酬勞金者,遇現職政務人員月俸額調整時,得按比率隨同調整 ;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亦得按比例支給。 月退職酬勞金發給後,如遇現職人員月俸額調整時,應於下次發給退職 酬勞金時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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