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9月08日

條文關聯

  送審或聲請證明資歷案之學歷經歷證件保證書及其他有關之證明文件,
  如有偽造或虛偽證明情事,或對銓定資格及送審資歷證件作虛偽之聲請
  證明者,經查明屬實後,除將原案撤銷外,並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其
  出具保證書人、審核之人事機構主管人員、核轉之機關長官,並應同負
  法律上或行政上之責任。
  前項案件經判決確定者,銓敘機關應即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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