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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務車輛行車事故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車輛行車事故責任經判明或鑑定屬於雙方或雙方及第三人者,依第十五 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按責任輕重分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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