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市政府投資公司事業之盈餘分配或以盈餘轉增資或由市政府配合該事業而
增加投資額或出售持有股權(票)時,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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