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承裝業僱用之電匠經解僱或離職時,不得拒絕發給解僱或離職證明文件
  。
  違反前項規定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停業處分
  ,並通知臺電公司停止報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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