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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本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等四級,從事授課、研究與輔 導。本校為協助教學及研究需要,得置助教或延聘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 員,以上人員進用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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