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學校因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學校未編列預算之事項或有關學校發展之
校務活動,需家長會支援經費時,應向家長會提出計畫書、預算書及學校
相關預算編列或會計文件。
前項經費支援,家長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始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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