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住宅區鄰幢間隔計算不得小於下表規定。但同幢建築物相對部份(如天井
部份)之距離,不得小於該建築物平均高度之零點二五倍,並不得小於三
公尺。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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