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
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其餘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
計、人事、內部控制及稽核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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