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施工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工程概要。 二、監造計畫。 三、施工品質管制計畫。 四、安全衛生計畫。 五、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六、施工防救災計畫。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計畫,得於放樣勘驗前,送本府備查。 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本府得簡化施工計畫書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