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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共同管道管理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參與共同管道建設之管線事業機關(構)應於共同管道竣工後結清應負擔 之建設經費,並依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三條規定提撥共同 管道管理及維護經費後,本府始得核發使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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