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共同管道管理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參與共同管道建設之管線事業機關(構)應於共同管道竣工後結清應負擔
之建設經費,並依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三條規定提撥共同
管道管理及維護經費後,本府始得核發使用許可。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