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庫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各項歲出之支付,應依據預算及其核定分配預算或其他法定支付案
所定計畫、項目及用途辦理。並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簽具付款憑單通知財
政局,經核對相符後,在市庫存款戶內支付之。
各種基金、保管款及其他專戶存款,得納入集中支付管理,其歲出支付比
照前項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