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免計容積,其項目如下:
  一、區民活動中心或里民活動中心。
  二、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等文化展演設施。
  三、青少年、兒童、老人活動等社會福利設施。
  四、大眾運輸場站設施及設備空間。
  五、其他經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議通過者。
  前項各款樓地板面積應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具有獨立出入口。公益
  設施樓地板面積合計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十,超過部分應計入容
  積。
  第一項免計容積之公益設施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向使用者酌收必要之費
  用。但應於建築執照中註明為公益設施且不得變更其使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