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溫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溫泉使用事業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向本府申請發給溫泉標章
  標識牌:
  一、申請人經營相關事業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
  二、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者,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為法人、非
      法人團體者,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溫泉水權狀或溫泉取供事業之供水證明。
  四、申請前三個月內經交通部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符合溫泉標
      準之溫泉檢驗證明書。
  五、申請前二個月內衛生單位出具之溫泉浴池水質微生物檢驗合格報告
      。
  六、委託申請時,應提出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證明文件包括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民宿
  登記證、觀光遊樂業執照、休閒農場登記證、餐廳、浴室等相關事業之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政府機關者,免附第一項第一
  款之書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