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會非有議員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
,除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未過半數
之同意為否決。如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時,會議主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
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本會進行施政報告及質詢議程時,不因出席議員未達開會額數而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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