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至十六條之規定及本府依第十七條所為之公告 者,處漁筏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除依前項裁處外,本府應命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有妨礙或危及航 行安全者,本府得限期停止其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