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教養機構應有八人以上之安置規模,其設備標準如下: 一、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以人數計算,每人不得少於十五平方公尺,其寢室 及盥洗設備合計每人不得少於七平方公尺。 二、每一寢室安置人數最高以六人為限。 三、室外空地面積平均每人不得少於三平方公尺。但主管機關得參酌實際 情形核准以室內樓地板面積替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