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兒童福利社政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兒童教養機構應有八人以上之安置規模,其設備標準如下:
一、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以人數計算,每人不得少於十五平方公尺,其寢室
    及盥洗設備合計每人不得少於七平方公尺。
二、每一寢室安置人數最高以六人為限。
三、室外空地面積平均每人不得少於三平方公尺。但主管機關得參酌實際
    情形核准以室內樓地板面積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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