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勤前教育之實施旨在提高勤務績效應切實認真執行,其有關規定如下:
  一、實施時間:每日七時半至八時。
  二、實施內容:
    (一)檢查儀容、服務及服勤工具。
    (二)宜達重要政令。
    (三)勤務檢討及當日工作重要之指示。
  三、實施次數:
    (一)六人以上之所,每日舉行一次。
    (二)五人以下三人以上之所,隔日舉行一次。
    (三)一至二人之所不舉行。
  四、實施要點:
    (一)每週一、二、三在分局舉行,各所分組派員按時參加,由分局
          或副分局長主持。各所主管均應參加分局第一日之勤前教育。
    (二)每週四、五、六及星期日在派出所舉行,由各主管主持,主管
          輪休或因故不能主持應指定巡佐或資深警員代理。
    (三)第三分局因轄區遼闊交通不便,所屬各所及第一分局之鹽埕、
          喜樹、灣裡、鯤鯓等所因均在五人以下,且係郊區,除主管於
          每週一參加在分局舉行之勤前教育外,餘均在各該所隔日舉行
          勤前教育一次。
  五、參加人員:
      各派出所除休假及服深夜勤人員外均應參加。
  六、督導事項:註區督察員查勤巡官及其他各級兼任查勤人員均應參加
      所屬各所勤前教育,督導其實施次數規定如下:
    (一)註區督察員查勤巡官每月二次以上。
    (二)分局長、副分局長、分局員、戶籍巡官等兼任查勤人員每月一
          次以上。
  七、勤前教育應設置記錄簿,將有關事項擇要記錄,未參加人員事後仍
      應就記錄簿傳閱蓋章,並將有關指示事項擇要記入勤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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