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闢或拓寬之道路以及公共設施用地、綠地,所預留植栽行道樹、路樹 及其他樹木空間,必須寬度達一點五公尺長度達二公尺以上。 前項植栽方式,道路管理機關應於施工前報本府核准,為其他必要之養 護管理措施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