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9日

條文關聯

  新闢或拓寬之道路以及公共設施用地、綠地,所預留植栽行道樹、路樹
  及其他樹木空間,必須寬度達一點五公尺長度達二公尺以上。
  前項植栽方式,道路管理機關應於施工前報本府核准,為其他必要之養
  護管理措施時,亦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