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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低碳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為鼓勵綠色產業深耕,本府應協助引進低碳科技、發展再生能源或其他低 碳產業,並得給予補助、獎勵。 前項補助、獎勵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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